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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应急】新化县3人非法采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2-18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近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私自盗采矿产资源案,该院以吴某等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常年从事矿产尾砂生意的吴某见当时钨矿、铜矿市场形势良好,主动联系罗某,提议一起到新化县某被封的矿洞内打探情况。罗某同意后,吴某伙同邹某、张某一同从江西远赴新化,与罗某会合。到达目的矿洞后,吴某等人擅自闯入被封的矿洞,从中采集一些矿砂样本送往专业机构进行成分化验,化验结果正是钨矿。

  发现有利可图后,吴某等人全然不顾封闭标识和警示牌所传递出的危险信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证的情况下,私自将矿洞洞口扩大,在洞内安装发电机、潜水泵等采矿工具,为非法采矿作业做全准备。2024年4月29日,一切筹备工作均已就绪,只需采矿工人就位便可开始作业。邹某随即联系了几名广西籍工人来到新化,在张某的带领下,工人们深入危险的矿洞内盗采钨矿数日。2024年5月9日,张某与工人们在盗采钨矿时被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新化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查获。专业机构对该矿洞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显示,该矿洞安全风险等级为一级,安全风险类别为D类,存在严重冒顶和中毒窒息的事故风险。经审查,吴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风险程度极高、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矿洞内非法采挖钨矿的行为,已经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危险作业罪。2024年11月1日,新化县检察院以吴某等人涉嫌危险作业罪向新化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1月23日,新化县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吴某、邹某拘役各五个月,罗某拘役二个月。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安全生产不仅是不可突破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更是维系百姓福祉与安全的生命线。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危险性极高、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我国针对开采矿产资源有着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开采过程需要有专业的人员在旁辅助。上述这种未经许可,擅自闯入已被封闭的矿洞内进行非法开采的行为,不仅将自身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更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原文链接:http://yjt.hunan.gov.cn/yjt/xxgk/gzdt/sxgz/202412/t20241209_33520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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