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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6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由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并组织实施。

  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有: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二是《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70号);三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

  二、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福建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8项主要内容:

  (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对部分安全专篇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延期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其中稀土矿山、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坑探工程(含生产探矿)安全专篇审查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的,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基建期延期审批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二)开展事前核查踏勘。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其中,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和现场踏勘原则上合并开展,未合并开展时,现场核查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在设计规定的基建期内完成建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地下矿山全覆盖、露天矿山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抽查。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其中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现场监督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四)严格安全许可证审核颁发。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首次颁发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现场核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核查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对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首次颁发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核查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五)严格主要负责人相关要求。明确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矿山企业需要提交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其中,地下矿山矿长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非煤露天矿山及尾矿库实际负责人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鼓励支持矿山企业分管安全副矿长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矿长),但不作为许可审查事项。

  (六)强化事后安全监管。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保持许可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发现其不再具备许可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地下矿山全覆盖、露天矿山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抽查。

  (七)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撤销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实施机关办理;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整改期间内未完成整改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实施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以及被撤销、吊销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实施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实施机关依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吊)销的企业申请取证时,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首次申领办理。

  (八)规范检测检验工作。明确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核查。检测检验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报告、登记、告知、报送、记录等制度。

  政策咨询电话: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0591-83291102。


原文链接:http://yjt.fujian.gov.cn/jdhy/zcjd/202410/t20241012_65420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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